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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空间岂能随便“公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2
关键词:公约 随便 空间 私有 阳台 韩某 金某 封闭 公司 物业 文章摘要:昨从滨湖法院获悉,市民韩某、金某夫妇因对自家阳台进行封闭被物业管理公司以违反物业管理合同告上法庭后,法院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5年8月,韩某、金某夫妇在锡城某小区购得一套房屋,此后他们在某物业公司印制的一份《业主公约》上签了字。该《公约》规定:所有
 昨从滨湖法院获悉,市民韩某、金某夫妇因对自家阳台进行封闭被物业管理公司以违反物业管理合同告上法庭后,法院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5年8月,韩某、金某夫妇在锡城某小区购得一套房屋,此后他们在某物业公司印制的一份《业主公约》上签了字。该《公约》规定:“所有阳台、平台、入户花园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闭,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护栏不得更改(含颜色、材料、增加门扇)。”此后,韩某、金某入住了该房屋。
  该房屋有前、后两个阳台,均为开放式阳台,阳台栏杆高约1米。去年7月,韩某、金某将上述房屋前、后阳台用无框玻璃进行了封闭,并安装了纱窗、纱门。不久,物业公司找到他们,认为韩某、金某封闭阳台的行为违反《业主公约》,并将韩某、金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韩某、金某恢复阳台原状。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公约》系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签订过程不能完全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愿。其中关于业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的规定,因阳台属业主私有、自用的建筑范围,该条款内容限制了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私有部分建筑的处分权,与法定的所有权内容不符,而物业公司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韩某、金某注意该条款内容,该条款应属无效。韩某、金某将阳台予以封闭有利于提高自身居住环境的安全,且不会对整体建筑安全和其他业主利益构成威胁,封闭阳台时采用的窗框、门框等材质与阳台原有材质的色样基本相同,不足以影响小区规划的整体性和环境美观。法院据此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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